三门峡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“十二条”
一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“经营许可证”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“营业执照”后方可开展与之相符的培训,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开展其他培训。
二、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行业监管,要压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,坚持“谁审批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,开展常态化监管,对不符合营业资格的培训机构予以坚决关停或者整改。
三、校外培训机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,不得选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架空层、医疗卫生用房、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,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,其中面向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。
四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加强管理,健全完善从业人员花名册,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能力证明,必须要在教育、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,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,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。
五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保障学生和家长资金安全,要与学生家长签订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(示范文本)》(2021年修订版),要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收费,并设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,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,且不得超过5000元。
六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“三防”设置,培训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(兼)职保安,超过500名学员的,至少配备2名,培训期间保安须在岗;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要配备防暴头盔、防护盾牌、安全钢叉、橡胶警棍等必要安防器材。
七、校外培训机构营业场所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或备案,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并确保完好有效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。
八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常规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、防汛安全、越冬安全和突发情况处理。
九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餐饮、住宿服务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和住宿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。
十、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教辅必须确保政治安全,使用教材教辅要符合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不得使用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有违民族宗教政策、低俗违法、盗版侵权的教材、资料以及境外教育课程。
十一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要制定安全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预案,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演练;每月及寒暑假、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安全检查;营业期间每天开展1次巡查,结束时组织全面排查。
十二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常态隐患排查和整改,隐患不除、人不入住,确保隐患动态清零管理。